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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山东省]新冠疫情防控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格的影响

TIME:2020-09-30 11:37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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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山东省]新冠疫情防控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格的影响

2020/03/17

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,建设工程工期可否延长,工程费用怎么调整更加合理?

3月6日上午,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秘书长于振平应邀参加第三期“济南仲裁在线公益讲座”聚焦建设工程合同的工期和工程费用相关话题 ,就新冠疫情防控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格的影响进行了重点解读,并针对工程造价纠纷的处理提出了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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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2月份,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2020年的第1个有关“工程建设标准和造价”的文件,即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。协会秘书长于振平认为,相关文件的出台,其实是给建筑市场各类主体吃了一颗“定心丸”,“有了文件做支撑,必要性、合法性就解决了”,也意味着无论是政府资金投资项目,还是市场主体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,因为疫情影响,对以前确定的工程造价给予调整是公平的、合理的、正确的。

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”,于秘书长说,如果想要调整合同价款,合同当事人要抓紧时间有所行动,程序上至少应该主动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,做好调整价款的明示工作。

针对建设工程费用的调整,于秘书长从四个方面做了区分解读,一是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,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,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、补遗、完善,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;如果不能延后开标的,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有费用增加,所以需要提前把工程造价调整的余地留好;二是对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、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,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,协商调整工程造价,并签订补充协议;三是针对在建工程,如果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,由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。四是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企业,为防止疫情传播严格落实防疫措施,而导致的费用变化,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,共同协商调整工程造价。

对于工程建设中人工材料价格风险的处理,于秘书长认为,可以按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人工费市场指导价“涨跌幅度”来调整合同人工费;需要进行材料价格调整的,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、原投标报价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审核,超出风险幅度的部分在结算时调整。

关于大家比较关注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工期问题,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做出规定: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,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,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;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,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。于振平认为,工期顺延对施工企业来说,并非利好,因为工期的延长意味着支付工资的增加,施工方需要协商发包方给予付款优惠,并且争取追加一些赶工费才能把政策允许的顺延工期转变为利好。

对于工程造价引发的争议解决,于秘书长提倡可以采用非诉方式解决,发挥济南仲裁委专家断案的优势,利用仲裁机构设立的争议评审机构、建设工程仲裁院等专业机构进行诉前解决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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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护航企业复工复产,济南仲裁委员会创新服务方式,与大众网联合推出“济南仲裁在线公益讲座”。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积极参与,于秘书长做客大众网演播室,通过海报新闻的“众播”和齐鲁智慧媒体云的“云播”两大直播平台,聚焦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法律问题,为企业免费送去“法律云服务”。

“济南仲裁在线公益讲座”由济南仲裁委、大众网联合主办,济南建设工程仲裁院承办,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、山东省建筑业协会、山东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、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、济南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等参与协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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